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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高厅 [2004]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 [2003]1 号)精神,按照 2003 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的安排,经我部评审并公布了 “2003 年度国家精品课程 ”151 门。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家精品课程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 [2003]3 号附件,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从 “ 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 网页下载、填写、提交 “ 年度自检表 ”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 10% 。

    二、有关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站正常运行。我部将使用必要技术手段对国家精品课程支持网站的开通情况和网页访问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并根据监测结果不定期对开通率低的网站提出警告,并在 “ 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 网页公布。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照 “ 年度自检表 ” 和 “ 课程建设规划 ” ,参考技术监测结果对课程进行网上年检。

    四、未通过年检的课程将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称号。同时,我部将暂停其所在学校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资格一年。

    五、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 5 年的维护升级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其额度将根据评审专家对课程网上资源的评价结果适当调整。

    六、有关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制定相应政策,对本地区、本学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给予奖励。

    凡《办法》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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